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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组。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4月30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4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4月28日,警方接到报警称珠海市香洲拱北**路***号*****中心有涉黄行为。次日23时40分许,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派出所民警王某甲带领辅警李某某、毕某某、王某乙到珠海市香洲拱北**路**号***中心,在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过程中,遭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覃某甲、覃某乙、符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辱骂,覃某甲还用手拍打辅警毕某某,辅警李某某见状上前控制覃某甲时,被覃某甲用电蚊拍拍打及用脚踢打,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覃某乙国见状上前用手抓住辅警李某某,覃某甲继续殴打辅警李某某,并用手抓李的裆部。在场民警见状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覃某乙、覃某甲、符某某控制并抓获。经鉴定,毕某某、李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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