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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家属楼**单元**,因停车占道一事被邻居报警,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派出所派民警孙某某、沈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前往处置。在民警依职权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车辆挪开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踢踹民警,拒绝配合民警执行公务。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是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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