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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9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8时左右,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泰山路派出所民警胡某甲、胡某乙、辅警肖某某等人被指派前往德阳市旌阳区****宿舍处理业主纠纷,在该小区门口,肖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妻子温某某正与易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立即上前控制住温某某肩膀,刘某某见此情形用脚踢了肖某某腹部,造成肖某某下腹部受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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