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9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8时左右,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泰山路派出所民警胡某甲、胡某乙、辅警肖某某等人被指派前往德阳市旌阳区**路**宿舍处理业主纠纷,在该小区门口,肖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妻子温某某正与易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立即上前控制住温某某肩膀,刘某某见此情形用脚踢了肖某某腹部,造成肖某某下腹部受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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