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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16日8时30分许,重庆市江津区**镇**村村委会人员组织召开院坝会。在召开院坝会过程中,**村村民程某甲(另案处理,下同)故意抢夺会议资料,致使院坝会会场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开会,后**村村干部向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塘河派出所报警,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塘河派出所教导员钟某某带领民警杨某某、何某某,辅警唐某某、胡某某等人出警前往会议现场对涉嫌寻衅滋事的程某甲依法传唤。在传唤程某甲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雷某某、李某甲等多名村民与出警民警发生推搡致使被传唤人程某甲逃离现场。在民警寻找程某甲过程中,雷某某用左手抓住正在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情况的辅警唐某某的右手臂阻止其拍摄,民警杨某某欲对雷某某进行控制,被站在雷某某左手边的李某甲抬手阻挠,后民警杨某某、何某某将李某甲摁倒在地,李某甲起身后便用手卡住民警杨某某的脖子并将其肩章扯掉,过程中民警杨某某倒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村民对倒地民警杨某某进行拳打脚踢。此时雷某某被另一名辅警胡某某拦起手臂未行动。后出警民警在传唤李某甲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雷某某等人开始阻止民警传唤李某甲,过程中,李某甲与几名村民倒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倒地后起身拿起塑料板凳打了民警钟某某的头、肩部,雷某某用拳头打了民警杨某某的背部,此时李某甲被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程某甲等村民带离传唤现场。在上述过程中,民警钟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和辅警唐某某、胡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民警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官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出警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何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程某乙、郑某某、梁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程某甲、程某丙、肖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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