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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55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X村478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20年6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至8月17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拘留羁押期限,2020年8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XX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下午和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XX以学校命名问题、要求改名等理由两次到封丘县XX镇XXX村内的XXX小学闹事,并将学校校牌摘走。2020年6月18日8时10分许,封丘县公安局应举派出所所长史X立到场处警。被不起诉人知刘XX到XXX村委会后,仍以学校命名问题对民警出言不逊、语言威胁,并将骑行的电动三轮车挡在警车前面,使用铁撬杠威胁,不让史X立离开西辛庄村委会。后封丘县公安局特勤大队将被不起诉人刘XX抓获。 

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XX在案发时患复发性躁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X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XX取得了被害人史X立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XX不起诉。

    作案工具撬杠由侦查机关依法做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刘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史X立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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