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9时许,交警大队辅警徐某某、周某某在抚宁区**院对违停车辆贴告知单,从**医院出来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现自己的车被贴告知单后,找到正在此处徐某某、周某某要求给其撤了,交警辅警告知其撤不了后,李某某因此事纠缠交通辅警,但仍没有给予撤销,李某某心中不满,辱骂辅警徐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上前控制李某某,在此过程中导致徐某某、周某某受伤。徐某某、周某某报警,抚宁镇派出所民警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到抚宁区妇幼保健院出警处理徐某某、周某某被打警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李某某的母亲)因孙子找不到,一手抱着孩子,用另一只手拍打正在处警张某乙手臂,立即被其他民警控制。经鉴定,张某乙、徐某某、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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