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20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8时许,驾驶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车载人,沿本市武昌区丁字桥路西侧由南向北逆行,经过文安街路口时,被在路口执勤的武汉市公安局武昌交通大队四中队交通警察吴某某、辅警蔡某某发现。在交通警察吴某某、辅警蔡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停车、出示身份证件、车某某等证件配合检查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拒绝配合、欲骑车驶离,导致电动车失去平衡,倒地过程中划伤辅警蔡某某左手小臂,并砸伤其左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当场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