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暂住官渡区**村**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嵩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将从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的被盗柴油用于自己销售。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只有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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