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为乐陵市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乐陵市城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9月2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乐陵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明知崔某吸毒的情况下,多次在其租住房内与崔亮共同吸食冰毒,并且多次容留崔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冰毒,刘某某与崔某两人的吸毒现场检测均为阳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陵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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