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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刑不诉〔2017〕1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78071531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中某某西区西河东路**号愉翠雅园*栋*单元***房。2016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3月13日、5月26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4月13日、6月23日中山市公安局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5月13日、7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6年1I月2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中山市西区天天足浴门口先后查获吸毒人员万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询问,万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均对其吸食毒品冰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万某某指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多次在中山市星汇国际酒店公寓、中山市三泰时尚酒店、中山市凯旋公寓新青年酒店开房容留其吸食毒品。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其多次容留万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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