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宾馆。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6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4日22时许,兰陵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例行对**宾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103房间的王某某、田某某有卖淫嫖娼行为,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刘某某多次容留妇女卖淫。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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