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41985********,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抓前住海南省**县**镇**号楼**单元**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孙某某、陈某某、宋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均另案起诉)、黄某某(另案不起诉)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万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黄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将**大厦9、10楼以每月3万元租赁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陈某乙(在逃,另案处理)转租**大厦9、10楼容留卖淫,再以每月4万元转租给陈某乙,共计收取陈某乙转租费12万元,2019年4月份左右陈某乙进场将**大厦9、10楼作为休闲会所容留卖淫。2019年9月7日23时许,万宁市公安局在万宁市**镇**大厦查处打击卖淫活动,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共27人(其中7位卖淫女),缴获避孕套(名流牌)2盒、涉黄名片1批等物品。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容留卖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万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乙尚未到案,刘某某是否是将**大厦9、10楼转租给陈某乙经营?或和陈某乙合伙经营?仅有刘某某供述,是孤证,没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认定刘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且陈某乙现无法到案,没有第二次退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陈穆敏
书 记 员:许婷瑾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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