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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街**花苑*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甲,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刘某某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4月份的一天,刘某某纠集五人(情况不详)驾车来到庄浪县**镇**小区寻找徐某甲讨要借款,刘某某等人将车辆停放在徐某甲家的大门口堵住该徐家大门及外面的巷道,后强行进入徐某甲家中,刘某某扬言自己带来的人都是**的回民,都会用刀子杀人,对徐某甲以及其妻子陈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持续约半小时,逼迫徐某甲归还借款,徐某甲害怕刘某某等人伤害家人,便答应和刘某某重新清算欠账,刘某某才带领五人离开。

2、2017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某以催要借款为由,带领五人(情况不详)驾车来到庄浪县**镇**小区徐某甲家寻找徐某甲,当时徐某甲不在家中,刘某某等人强行进人徐某甲家后没有找见徐某甲便对徐某甲妻子陈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恐吓,期间其中一名男子将该徐家中院子里的三盆花踢倒在地,另一名男子将院子里的一小盆花摔碎,并作势殴打陈某某,滋事、取闹持续约半小时之后刘某某带人离开现场。

3、2017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又以催要借款为由,带领五人(情况不详)驾车来到庄浪县**镇**小区寻找徐某甲,该徐从二楼窗口看到刘某某后害怕吃亏便从到自家车库后门逃离,刘某某等人将车辆停放在徐某甲家门口的巷道后,强行进入徐某甲家中,刘某某没有找见徐某甲,便在该徐家中言语威胁、辱骂持续约半小时后离开现场。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刘某某又以催要借款为由,带领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四人来到位于庄浪县**镇**花苑徐某甲的办公室内找到徐某甲,要求徐某甲归还借款未果,便将徐某甲堵在办公室不让离开,至13时许陈某某赶到该徐的办公室,因债务问题和刘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某带来其中一人便将办公室内的茶几以及板凳踢翻在地,其中的另一人拿起桌子上的烟灰缸要打陈某某时被徐某甲拦住了,该人将烟灰缸摔在地上后又上前掐住陈某某的脖子把陈某某往厕所里推,并在陈某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后被徐某甲拉开,之后陈某某要报警,刘某某等人遂离开现场。

5、2017年1月的一天,刘某某授权自称是“甘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的马某甲向马某乙催要借款,马某甲遂纠集四人(情况不详)找马某乙催要借款未果,过了几天马某甲打电话将马某乙叫到庄浪县****拉上车并安排人看管,不让马某乙离开,逼迫马某乙归还刘某某的借款。马某乙以借款已经还清为由拒绝,几天后马某甲等人开车将马某乙拉至庄浪县**乡附近的一空地处,下车后其中一名男子指着地里的一块大便让马某乙吃掉,其他几人以语言相威胁,辱骂马某乙,之后马某甲等人又驾车将马某乙拉至庄浪县城****,继续逼迫马某乙还款,该马被逼无奈,便对马某甲说自己现在没有钱,杨某甲欠自己5万元尚未归还,自己有杨某甲写的借条,等杨某甲归还后自己再归还刘某某,马某甲等人便强行将杨某甲写给马某乙的借条拿走,并强迫马某乙签订了一份《债务催收委托代理合同》,后几人离开现场。

二、涉嫌虚假诉讼罪

1、2005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柳某甲出借30万元,后刘某某多次以“计复利”的方式与柳某甲形成借条,柳某甲也多次支付给刘某某利息。2014年6月14日,刘某某与柳某甲共同协商,由柳某甲向刘某某一次性偿还50万元,双方的债务关系全部清除,并签订了《债务清偿合同》。之后柳某甲于2014年6月21日履行了《债务清偿合同》,偿还刘某某50万元。过了几天,刘某某来到柳某甲家中,以其和柳某甲签订的合同有问题为由,让将柳某甲拿出《债务清偿合同》,后刘某某将该合同撕碎丢在烟灰缸中,声称其和柳某甲的账务还未清除,要求柳某甲再给自己偿还366.452万元,若柳某甲不还钱就会起诉柳某甲,柳某甲认为自己已履行合同偿还了欠款,拒绝了刘某某的要求,两人不欢而散。刘某某离开后,柳某甲将该刘撕碎的《债务清偿合同》拼凑并粘贴在一起保存在家中。2014年7月6日,刘某某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柳某甲偿还给自己3164520元,柳某甲应诉该民事诉讼,花去诉讼费用79290元,2014年12月5日,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认为,刘某某和柳某甲之间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有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2、2012年11月16日,被害人马某乙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同时马某乙向刘某某出具了借条。2012年12月17日,马某乙通过信用社打款的方式向刘某某归还了49000元,后该马又通过其他方式向刘某某还款十万余元。2017年9月22日,刘某某隐瞒了马某乙还款的部分事实,以马某乙还应还226360元为由,将马某乙起诉到了庄浪县人民法院。后经庄浪县人民法院调解,马某乙应还刘某某1.5万元。

三、涉嫌高利转贷罪

1、2010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紫荆分理处以收购胡麻为由贷款35万元,后于当日以月利息为1%转贷给柳某乙。

2、2010年8月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浪紫荆分理处以收购胡麻为由贷款45万元,后于当日将40万转贷给王某某。

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01月22日,刘某某非法吸收徐某乙50万元存款,并承诺支付徐某乙利息,后于2015年01月23日将吸收的50万元放贷给杨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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