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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任**镇**村村支部书记,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社区。2008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9月8日7时许,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刘某甲、王某某等人因琐事持猎枪驾车至苍山县(现为兰陵县)尚岩镇协会酒店联通营业厅门口将张某某、金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金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是否过追诉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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