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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雨湖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2时许,同案刘某某因酒后胡言,在湘潭市雨湖区**镇啤酒配烤肉店门口对路人李某某、潘某某进行言语挑衅,后叫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一起对李某某、潘某某两人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潘某某两人身体受伤。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潘某某两人身体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2019年11月8日,刘某某、刘某某自动到案,同年11月11日,刘某某、刘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共计赔偿2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刘某某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情节,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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