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2月1日王俊强与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刘某某位于兰山区**镇**村厂房,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某违反合同约定,采用堵门、打砸监控器、辱骂工人等方式阻碍王某某厂子生产,以此达到增加租赁费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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