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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7283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村**号。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9日至3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组织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在临沭县**街道**社区**村南**大道东侧,以岚罗高速工地运输车辆压坏**崖村路面为由,对施工运输车辆多次进行拦截,索要巨额赔偿款,致使施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临沭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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