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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93********,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任职于三影堂摄影艺术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楼**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李某某酒后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便道附近的施工围挡及宣传展板上涂鸦,造成更换宣传展板、施工围挡支出人民币7275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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