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某某(已判刑)、王某某等人至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毛公铺村标准化菜地项目(金农汇)的施工工地找到该项目负责人赵某某,刘某某、后某某等人以该项目是其村上的工程为由,要求赵某某退出该项目工程,赵某某当场拒绝;
2017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某某(已判刑)、王某某等人至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毛公铺后家村段标准化菜地项目(金农汇)的施工现场,采取堵路等方式阻碍工程正常施工运行。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和凤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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