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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12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1时20分许,在四平市铁西区**饭店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刘某甲(已不起诉)与张某某发生口角矛盾后,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某胸部的损伤致右侧第3、4、5肋骨骨折,左侧第6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刘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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