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团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团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9日至12月4日)。
团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指使李某甲带人殴打王某某;指使李某乙带人在两天内三次对王某某的工地和家中打砸物品,泼洒油漆。且李某乙一直跟随刘某某做事,工作听从刘某某安排,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团风县公安局认定李某乙、李某甲系受刘某某指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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