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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秀梅,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7时许,刘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河北省某县某镇某村新冠肺炎疫情检查站点时与防疫检查站点工作人员刘某丁发生口角,进而撕扯在一起。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当日中午,杨某某将上午刘某某与刘某丁发生冲突之事向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述说,杨某某、刘某某以刘某某被打后感觉头晕、恶心为由,要去找刘某丁进行理论,刘某乙等人一致同意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到达某镇某小区刘某丁家后,刘某丙先行敲门,刘某丁妻子王某某打开屋门后刘某某、杨某某、刘某丙先后进屋,刘某乙留在门口处。进屋后杨某某与刘某丁父亲刘某等人进行理论,进而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口角过程中刘某丙先动手对刘某戊进行殴打,王某某上前阻拦,后双方发生厮打,刘某丙、杨某某、刘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刘某某又对刘某戊进行殴打,刘某丁、刘某上前拉架时又被刘某乙、刘某某、杨某某、刘某丙殴打,刘某乙对刘某丁母亲李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戊、刘某、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积极对被害人方进行赔偿,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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