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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乡**村**街**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

张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战海乡桦皮岭是战海乡水泉洼行政村的集体土地,2001年由战海乡政府开发以景区方式经营管理,后又经历次对外承包,在桦皮岭上建设了蒙古包等地上建筑。2018年1月刘某丙以600多万元购买桦皮岭上的所有地上建筑。2018年7月1日刘某丙雇佣工人对蒙古包进行修缮,上午9时,张北县**乡**村连某某、赵某甲、侯某甲等150多名村民来到桦皮岭与刘某丙进行交涉称桦皮岭是村集体土地,他们不知情不能对外承包,连某某将正在修缮的蒙古包门锁上。交涉未果,中午12时许村民离开景区并与刘某丙交涉说下午还要再次到桦皮岭讨要说法。刘某丙便联系焦某某、张某甲让二人带人到桦皮岭景区帮忙“撑场面”,焦某某让郭某甲联系几个人,郭某甲便联系马某某、田某某、王某甲,当时和焦某某在一起的王某某听说刘某丙让焦某某叫人“撑场面”的事情后,主动联系郭某乙让其同焦某某联系,而后郭某乙便电话联系刘某丁、陈某甲、刘某戊并用自己的一辆哈弗越野车将他们接到张北镇成龙大厦底商焦某某的办公地点,期间王某某多次催问郭某乙和焦某某联系情况,而后焦某某用自己的黑色现代越野车拉着郭某甲、马某某、田某某,郭某乙驾驶自己的越野车拉着王某甲、刘某丁、陈某甲、刘某戊到桦皮岭大蒙古包处。当日下午18时许,村民连某某、赵某甲、侯某甲及其它村民30余人又来到桦皮岭景区,刘某丙等人与村民继续交涉未果,连某某等人便指挥由村民赵某乙联系雇佣崇礼区狮子沟乡十一号村李某某的铲车,欲堵住出入桦皮岭道路,阻止景区开业经营,桦皮岭景区刘某丙上前阻拦,并上铲车殴打李某某,继而刘某丙、刘某乙、刘某甲、王某乙等景区方人员与村民发生冲突并互掷石块,用镐把、铁锹殴打在场男村民。闻讯赶到现场的焦某某、马某某、田某某、郭某甲手持木棍恫吓村民,郭某乙、刘某丁、王某甲、陈某甲、刘某戊来到现场看到发生打架便逃离现场。刘某丙、刘某乙各驾驶一辆丰田越野车碰撞村民,将村民打散后,又将村民停放在现场的十多辆轿车砸坏。当张某甲带领郝某某、任某某、陈某乙、张某乙赶到桦皮岭时,刘某丙、刘某乙、王某乙、刘某甲等人已逃离现场,与张某甲等人相遇后一起逃窜。郭某乙等人逃回张北后再次同王某某联系告知其现场情况,后王某某安排郭某乙、刘某戊、刘某丁同其到迎仙阁饭店吃饭。连某某、赵某甲、侯某甲、侯文宝、郭某丙、冯某某等受伤村民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连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赵某甲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郭某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冯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侯文宝伤情构成轻微伤。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被毁坏的13辆车的合计受损价格为29057元。现刘某丙一方已对连某某等村民进行了赔偿。2019年7月2日,刘某乙、刘某甲到张北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张北县公安局认定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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