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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丢**”),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村**号,现租住安远县**镇**小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经安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安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

安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份中旬至6月初,刘某某、赖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某甲、唐某某等人在安远县高云山乡上濂村铁山一个废弃稀土矿点捡稀土尾水。6月5日凌晨,唐某某将捡来的稀土卖给定南县的钟某某等人,钟某某雇佣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赣******的蓝色奥铃厢式货车装运稀土,因钟某某担心装运稀土的货车被拦截扣押,要求货车上高速后支付货款,唐某某等人怀疑钟某某不想支付款项,便骑摩托车跟在货车后面,因货车车速较快,摩托车无法赶上,唐某某便打电话给刘某某、赖某某,接到电话之后刘某某纠集欧阳某乙、欧阳某丙,赖某某纠集欧阳某甲准备拦车。赖某某、欧阳某甲赶到安远县**站红绿灯处时,欧阳某丙已将货车拦下,并用自来水钢管将货车左侧车窗及前挡风玻璃砸碎,在司机李某某拒绝将车开往偏僻路段后,欧阳某丙用拳头殴打司机李某某的头部两拳致其轻微伤,随后欧阳某丙将货车开至城北变电站准备卸稀土,唐某某电话告知警察来了,五人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砸货车的毁损价格为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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