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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村,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416日第一次退回任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20515日补查重报,2020615日第二次退回任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20710日补查重报。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景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伙同齐某某、胥某某、李某某多次到王某某、许某某、高某某夫妇家要账,严重影响其生活秩序;并到王某某和许某某的工厂内阻止其生产,强占高某某夫妇楼房一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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