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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21时许,郭某某不满王某甲给其情人吉某某打电话,来到五指山市**小区旁的**饭店找到正在饭店里吃饭的王某甲,对王某甲谩骂、警告后离去。郭某某离开后,心仍不甘,便叫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一同再去该饭店找王某甲。俩人走到该饭店附近时,刘某某在路边绿化带里捡起一根铁棍用衣服包住拿在手上,继续向王某甲走去。郭某某和王某甲再次争吵时,刘某某抽出铁棍指着正在吃饭的王某甲等人进行警告。和王某甲一起吃饭的黄某甲(已判决)见状,随手拿起塑料椅子砸向郭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挥舞铁棍打向黄某甲,黄某甲用塑料椅子抵挡,和黄某甲一起吃饭的黄某乙(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见状,上前帮忙殴打郭某某、刘某某。郭某某跑到附近的绿化带里拨出一根竹竿返回殴打对方,被黄某甲等人将竹竿夺去,郭某某、刘某某被对方赶跑。几分钟后,刘某某手持铁棍和郭某某再次返回该饭店门口挑衅,引发双方再次互殴。郭某某、刘某某招架不住转身逃跑,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在后追赶。郭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被追上来的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持铁棍、竹竿继续殴打。在互殴中,双方均有受伤。经五指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已与对方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黄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艳艳

检察官助理:刘名文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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