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湘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潘某甲于2014年3月20日因其妻子洪某某与人发生纠纷一事纠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潘某乙、王某某等人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兴园小区里与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发生斗殴,在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持械将被害人丁某甲的右眼划伤,潘某甲潘某某、潘某乙、王某某等人将丁某乙、丁某丙打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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