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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77********,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镇**村**组**号,现居住四川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4时许,刘某某与金某某、吴某某、董某某在自流井区学苑街“烤鱼堂”吃夜宵,期间刘某某到“烤鱼堂”店门口,朝在此处停放的小汽车轮胎小便,与车主发生纠纷,被人劝解开后,车主离开。刘某某回到自己餐桌后,以为对方邀约了人员要来殴打他,先将啤酒瓶底砸碎制作一个尖锐的工具来吓唬对方,但是砸了三、四啤酒瓶都不满意,然后到“烤鱼堂”店厨房去拿勺子和菜刀到店子门口去找对方,发现马路上白色车旁边有三个男子,就用刀朝他们挥砍,对方遂让开。刘某某将勺子丢子在地上,又返回烤鱼堂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然后双手持刀到烤鱼堂门口的人行道及马路上打喊大叫,对围观的群众挥舞菜刀,围观群众躲避观望。刘某某路过一路灯杆子时,用刀砍路灯杆子,路过青岛扎啤店门口时,又砍了该店门口的桌子一刀,路过一送外卖电动车时,又砍了一刀该车的尾箱。

刘某某知道有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案件侦查期间,其赔偿了“烤鱼堂”因为刘某某的行为吓跑了的客人未付的餐费,取得店主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持刀恐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通过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其持刀威胁他人对他人造成恐吓程度较轻,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又赔偿了夜宵店的损失,因此其犯罪情节总体评价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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