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被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12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朋友徐某某(已起诉)与吴某某(已判决)一方因琐事在衡阳县库宗桥镇新起点 KTV门口发生打架,双方均有人受伤,徐某某被吴某某打伤后被送至医院医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与徐某某是同学,关系较好,为帮徐某某出气,与陈某某(在逃)、陈某甲(在逃)、武某某(在逃)、“周某某”(真实身份不详)、“猫几”(真实身份不详)(均在逃)等人商议,欲找吴某某报仇,在吴某某家寻找未果,返回新起点KTV商量决定不能就此罢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开车与陈某某等人再次来到吴某某家,见吴某某家大门(一扇卷闸门)关闭,先就拳打脚踢,后持铁锹、锄头、木棒等工具对卷闸门进行打砸。砸完后有人提出吴某某及朋友经常呆在网吧,于是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开车与陈某某、“猫几”、陈某甲、武某某、“周某某”等人分乘两台车到达衡阳县库宗街金华网吧,陈某甲、武某某、“周某某”乘坐的车辆先到网吧,见与吴某某耍得好的朋友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等人,几人用钢管等工具将三人打伤,刘某甲开车载着陈某某、“猫几”随后到达金华网吧时,见陈某甲等三人手持钢管在殴打他人,陈某某、“猫几”便下车参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则在停好车后站在离现场七、八米远的地方,随后便与陈某某、陈某甲等人开车离开。经鉴定,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三人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县公安局认定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被起诉人刘某甲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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