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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于2020年10月1日将其释放并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11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已判决)回到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小区,在**栋电梯口等候电梯时,遇到酒后回家的被害人娄某某正在与妻子王某某吵架。李某某看了被害人娄某某一眼,娄某某便无故辱骂李某某,随后李某某与娄某某发生争吵。娄某某妻子见状将双方劝开。娄某某不服气,又对李某某进行辱骂,随即去到小区门口的烧烤摊拿洋铲准备殴打李某某,被烧烤摊主阻止。被害人娄某某妻子王某某给李某某道歉后,李某某回到家中。李某某回家后认为受了气,为报复被害人娄某某,便打电话邀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黄某某二人前来帮忙。随后,李某某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下楼等候黄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赶到**小区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菜刀拿给刘某某,其本人持水果刀开始寻找娄某某。后三人在**小区出口左侧找到被害人娄某某,李某某便持水果刀追逐、砍刺娄某某,黄某某追逐并用铁盆殴打娄某某,刘某某持菜刀追逐娄某某,致使被害人娄某某及劝架的烧烤店老板王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娄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赔偿被害人娄某某、王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娄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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