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企业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营东莞市大朗**印刷厂(以下简称**厂)等企业。被害人胡某某在东莞市黄江镇**村**路**号经营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东莞市**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两间公司在同一厂房经营,投资人均系胡经营的**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10月9日,胡某某以**厂的3台机器、**厂的3台机器(抵押时已变卖给他人)向刘某某借款900万元,双方约定在借款期间刘有权将900万元债权转为**厂、**厂、**公司各50%的股权,胡每月需向刘支付利息27万元。刘某某从2014年9月至12月8日陆续向胡某甲及其经营的公司转账借款。2014年10月21日,胡某某聘请刘某某为**厂、**厂董事。2014年12月份,刘某某的妻子朱某某进入**厂、**厂负责财务工作,刘、朱某乙每月工资合计12万元。2014年12月,黄江镇北岸经联社因胡某某拖欠100多万租金,欲停止向胡继续出租黄江镇**村**路**号厂房,胡便找刘某某做担保,由**厂与**厂共同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租赁黄江镇北岸村**路**号厂房。
2015年8月7日,胡某某以刘某某、朱某某转走公司账户内的144.6万元为由将刘、朱辞退并赶出**厂。同年8月10日至8月14日,刘某某、朱某某组织**厂员工周某某及廖某某、张某某、尹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堵住**厂门口,禁止出货。期间,公安人员有到场警告和劝阻,但刘某某等人以具有股份为由继续堵住**厂门口,黄江公安分局于8月14日组织警力清场。2015年8月14日,北岸村委会组织刘某某与胡某某进行协商,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声明书》,内容为胡将**厂、**厂、**公司各50%股权转让给刘,3至5日内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胡未作工商变更登记,并让保安不让刘进入**厂。此后,刘某某等人再次组织员工堵住**厂门口,并拉横幅、喊口号称胡某某偷税漏税。2015年8月29日,胡某某与朱某某在北岸村委协调下,签署《补充协议》,内容为胡向刘某某偿还700万元终结债权,不再变更股权,若胡违约,刘可选择上述三间公司各50%股权,接管上述三间公司,胡当场向朱支付了10万元现金,但后来胡未胡某某向刘、朱支付余款。此后至2016年2月份,刘某某、朱某某多次组织员工到**厂门口堵门、拉横幅、喊口号。2016年2月15日,刘某某怀疑胡某某转移机器设备,便进入**厂与胡发生冲突并打架,双方各有损伤。2016年2月**厂、**厂停运。2016年3月,黄江北岸经联社起诉**厂、**厂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租金,后法院判决**厂、**厂支付租金152万元。2017年4月5日,胡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2019年11月27日,黄江公安分局将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等人抓获。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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