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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2********,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下午,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路过其邻居唐弟刘某乙家时, 认为刘某乙之妻管某某把撮箕弄响是针对自己。当晚23时许, 刘某甲酒后携带菜刀到刘某乙家旁边辱骂管某某,刘某乙之母伍某某在劝刘某甲离开过程中摔倒受伤,被劝开后刘某甲再次返回挥动菜刀辱骂管某某,扬言要砍杀管某某实施恐吓,因刘某乙报警,刘某甲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物证菜刀、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也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邻里纠纷引起,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作案工具菜刀依法收缴。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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