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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某某******单元**,保定市某某局职工。2020年4月1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某某******单元**

辩护人许某某,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5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

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日14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农家院门口附近公路上,满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李某甲、李某乙父子因错车一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马某某、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庞某某、刘某某等人将李某甲、李某乙父子打伤,贾某某用石头砸李某乙面包车。2019年5月9日,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李某甲、李某乙伤情均为轻微伤。2019年5月16日,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乙被砸面包车进行市场修复价格认定,李某乙被砸面包车市场修复价格为1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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