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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号,2011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0月8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2020年10月7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持刀到凉城县**镇**沙场内行凶闹事,扬言要拿刀捅人,刘某某把沙场配电室电闸断开并用刀将沙场厨房门帘划烂,进厨房后将厨房内的锅、碗、盘等厨房用具砸烂。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13时许,刘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侯某某开办的**洗沙场作业时,不慎将左胳膊绞进输送带绞断。侯某某随即派人送刘某某到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呼和浩特健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骨折伴桡神经大部分断裂、挫伤,左前臂皮肤坏死,手术治疗后,于2019年9月16日出院。经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侯某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另外给刘某某1万元现金。之后,就身体损害赔偿,刘某某多次找侯某某进行协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2020年10月7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酒后开车持刀到凉城县**镇**村侯某某开办的**沙场,将沙场配电室电闸断开阻止生产,沙场工人郭某某将电闸合上,刘某某用刀指着郭某某扬言“谁让你们生产了,谁再生产我就用刀捅他”,并再次将电闸断开。后又走到厨房门口用刀将厨房门帘砍烂揪了下来,用放在厨房门口的铲车铲头的铁尖将厨房里的锅碗、盘等餐具砸烂,损失约400元左右。之后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到自己车上,蹲在自己车的旁边继续辱骂、恐吓他人,声称“谁也不能给爷合闸,谁给爷合闸看爷捅你们的…….”。沙场负责人贾某某劝阻不听后报警。中午12时左右,永兴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将刘某某劝离现场。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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