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1********,汉族,文盲,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乡**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门**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24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公司向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索要欠款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2017年12月12日,为了向**公司索要欠款,刘某某伙同他人将该公司大门水泥路面破坏,导致公司园区内商户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影响了园区内企业的正常秩序,经评估被破坏的水泥路面价格为人民币353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为了向**公司索要欠款,刘某某对该公司进行多次堵门行为,造成公司园区内商户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影响了园区内企业的正常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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