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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6********,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岫岩满族自治县**会**。出生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户籍**,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17日至12月2日、自2019年5月5日至5月19日、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8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去岫岩县哈达碑镇沟汤温泉洗浴中心洗澡,在二楼休息大厅要找特殊服务小姐,*甲中心**杨某某告知没有,后刘某某与其发生争执并打了杨一拳,刘某某又来到一楼再次因找特殊服务小姐一事与**张强、周某某争执,并掐二人脖子,老板王某某闻讯赶到现场让保安关闭大门不让刘某某离开,刘某某驾驶汽车将*甲中心伸缩大门撞坏后离开现场。经岫岩县价格*乙中心鉴定:被毁坏大门价值11712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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