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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住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静,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小区22栋、23栋和24栋部分业主因对小区西南边规划的临山而建的垃圾转运站位置不满,筹措了“维权”经费,组织“维权”行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24栋微信业主群群主,负责收取每户300元的维权经费并保管和报销。2019年4月15日,因业主上访,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关于暂停垃圾站建设的函,此后该垃圾站的建设处于暂停阶段。后因有业主发现垃圾站附近有施工作业,在未弄清施工项目的情况下,一意认为**施工方违反停建函在进行垃圾站建设,为阻止垃圾站建设,22栋、23栋、24栋的部分业主在戴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等人的组织煽动下,通过所在的业主微信群商讨应对方案。2019年4月30日9时许,近百名业主及其家属在事先的安排下,从各地赶来聚集到**小区物业和垃圾站现场开始“维权”行动。上午9点开始,近百名业主在戴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等人的带领下涌到物业公司吵闹,不听工作人员解释,强行要负责人给出废除垃圾站的答复,致使物业办公秩序混乱,时间延续近2个小时。从中午11时开始,戴某某又指挥部分业主用准备好的锁链将小区22栋旁边小区东门堵住,并安排数名业主守住,不准人员和车辆进出,时间达2个多小时。下午16时许,李某乙等业主叫来吊车,在戴某某等人的指挥下不顾出警民警的规劝和警告,强行将己安装到位的垃圾处理设备从坑中吊出来放置在路边。18时许,李某甲伙同他人买来铁锤、铁锹等工具,不顾现场数十民警的劝告和警告,戴某某、李某甲等业主伙同他人砸毁己修建好的垃圾坑并进行填埋。闹事业主对现场执法的民警的规劝和警告不予理睬,抢夺警务人员的录像设备,致使民警不能正常拍摄现场。在当天的“维权”行动中,刘某某、戴某某、李某甲等人还通过业主微信群,煽动业主闹事,把事情闹大,指使业主毁掉垃圾站等。经鉴定,被毁坏的垃圾站损失2800元。

案发后,办案民警将刘某某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益阳**置业有限公司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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