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2018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刘某甲等人在环县**镇“**烤吧”吃饭时遇见高某某,因刘某某认为自己吸毒曾被高某某举报过,便对高某某进行谩骂,并掐着高某某的脖子将高某某压倒在该店的沙发上,后高某某报警。2019年3月21日,刘某某被环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4月22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朋友李某某酒后来到环县环**镇“**烤吧”内恰遇苏某某与其朋友在店内饮酒聊天。刘某某在吧台买东西后来到苏某某面前,在苏某某胸前推了一下,苏某某便质问刘某某为何要推自己,二人情绪失控并发生争吵。苏某某上前贴近刘某某,刘某某推搡苏某某致苏倒向身后餐桌,苏某某起身踢了刘某某一脚。在其他在场人员劝拉二人的过程中,苏某某拿起餐桌上的啤酒瓶扔向刘某某,在第二个酒瓶扔出后,刘某某上前扑向苏某某,被苏某某顺势压倒在沙发上,顺手拿起餐桌上的啤酒瓶、餐具在其头部连续击打并在其身上踢了几脚,后被在场人员拉开。刘某某头部受伤到环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7月2日,环县公安局以刘某某寻衅滋事行为对刘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对苏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20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在环县“柒里酒吧”饮酒后,走到酒吧门外路边遇见正在等车的吴某某等人。李某某便上前要求送吴某某回家,吴某某拒绝后离开。刘某某追上吴某某,以吴某某不给李某某面子,在吴某某左脸扇了一巴掌,并对吴某某进行辱骂。吴某某离开现场后报警。事后刘某某赔偿吴某某二千元,并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