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14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

2004年至2013年,刘某某担任坪上镇后野泉村支部书记期间,因琐事对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夫妇、马某某、刘某戊、刘某戌、王某某等多人进行殴打或者对一人进行多次殴打。

本院认为,刘某某因工作与他人发生冲突矛盾,虽然对部分被害人实施轻微殴打行为,对部分被害人是否实施殴打行为不清,但是其主观上均没有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的故意,属于工作手段粗暴,工作方式不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