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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乡**村**组,现住泸溪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时20分,在邵东市**酒吧门口,阮某某阮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着一辆白色奔驰车撞到**酒吧**部*长秦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秦某某秦某某与司机阮某某阮某某发生口角冲突,秦某某伸手打了阮某某一下,阮某某倒车撞坏了何某某的水果摊后离开现场。阮某某驾车离开后,阮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在车上商量“在酒吧门口被人打了,没有面子,我们到**小区附近拿两把管杀回到酒吧找回面子。”阮某某开车到工业小区,阮某某在工业小区**池附近一个草堆里拿了两把管杀上车,阮某某自己拿了一把管杀坐在副驾驶,另外一把放在车子后排座位下交给彭某某,张**开车往**酒吧行驶,在路上接到“苏*”(粟某某)(另案处理),四个人一起赶往**酒吧。同时,秦某某向酒吧店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总监曾**(另案处理)汇报可能有人要来酒店冲场闹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曾利民安排秦某某通知所有保安穿好装备,做好安全防范。秦某某用对讲机呼叫“有人要冲场,**部机动岗的弟兄们穿好防刺服拿好装备到大门口集合”。秦某某对人员进行了分工,秦某某、李某(另案处理)、尹某某(另案处理)拿防暴棍,赵某、申某、赵某(均另案处理)拿盾牌和伸缩警棍,廖某某、蒋某某、卢某、于某某、唐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拿伸缩警棍,艾某某(另案处理)拿灭火器,站在酒吧门口防备。凌晨3时32分,张某某开车到**酒吧门口,阮某某和彭某某各自拿着一把管杀和“苏*”三人下车冲到酒吧门口,秦某某带领廖某某、李某、蒋某某、尹某某、赵某、艾某某、申某、赵某、刘某、卢某、于某某、唐某某等人对车子进行打砸,张某某和“苏*”开车逃离现场,阮某某和彭某某拿着管杀朝衡宝路方向跑,秦某某喊“把他们抓回来”。秦某某带领廖某某、李某、蒋某某、尹某某、赵某、艾某某、申某、赵某、刘某、卢某、于某某、唐某某等人拿着装备对阮某某和彭某某进行追赶。直到在**路**路交叉路口追上阮某某和彭某某,张某某开车逆行冲撞过来,秦某某拿防暴棍打了车子一下,张某某开车逃离现场。秦某某、李某、尹某某、廖某某等人对阮某某和彭某某拳打脚踢,艾某某用灭火器喷彭某某和阮某某。然后,秦某某等人控制住阮某某和彭某某将他们往酒吧拖,在途径***煲仔饭店附近时,秦某某、尹某某、李某等人又对彭某某和阮某某拳打脚踢。凌晨3时38分,秦某某等人把彭某某和阮某某拖回到酒吧门口,申某打了阮某某胸口一下,随后邵东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把双方当事人带回邵东市公安局。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东市公安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辩解其无犯罪行为,案发当时用手指的行为是要大家防止阮某某等人冲入酒吧内;2.无证据证实案发现场有人听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具体言语,其他在场人员看到案发视频后只是推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指使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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