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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农历正月初二)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儿子刘某甲驾驶摩托车在**乡**村**组不慎撞倒被害人李某某(系安仁县公安局民警)的外孙女肖某某(2岁9个月,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的女婿肖某甲(系安仁县公安局民警)遂抓住刘某某要其一起送肖某某去医院救治,刘某甲遂打电话叫来家属侯某甲等人,双方发生争执,肖某甲打了刘某甲两拳。后侯某甲的儿子彭某甲坐肖某甲的车子送肖某某去医院,李某某则与刘某甲坐侯某甲的车子跟着去医院。刘某某得知儿子刘某甲被打,遂叫上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坐侯某乙的小汽车在安仁县平背乡南方水泥厂往灵官方向200米处附近拦住李某某乘坐的车辆,将李某某拖出车辆,并对李某某进行拳打脚踢。李某某在被打时亮明公安民警身份,仍被刘某某等人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8日,刘某丁(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得知此事后,与刘某某等人商议利用李某某、肖某甲的民警身份歪曲事实进行舆论炒作,并撰写了《安仁县警察肖某强、李某勇滥用职权,大年初二非法殴打和劫持村民》一文,并在经得刘某某同意后,在红网论坛和微信群转发传播,同时找多人对该文连署签字捺印及拍照后在湖南省公安厅官网进行信访。

2019年2月14日,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传唤到案。2019年3月8日,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损失费6万元,取得李某某等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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