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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807161***,汉族,郑州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晁陂镇张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王**、满**、裴**在镇平县城郊乡树下酒吧喝酒,被害人蒋**、赵**、雷**、李**在西侧邻桌喝酒,刘**、王**挑事,刘**上前推赵**、雷**、蒋**,蒋**打刘**、王**,刘**、裴**与蒋**对打,拿啤酒瓶夯,蒋**被打伤,蒋**、赵**等四人出酒吧后,在酒吧门口刘**又上前找事,蒋**追打刘**,王**、刘**、满**、裴**四人将蒋**打倒。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蒋**的头部、右足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系在校大学生,案发后双方能积极协调和解,且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他犯罪嫌疑人又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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