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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以洪公(刑)诉字(2020)241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伍某某(另案处理)租用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仍将两张银行卡通过李某某交给伍某某使用,后又单独将两张银行卡交给伍某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

经统计,伍某某操作使用刘某某的四张银行卡流水总计158万余元。经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被害人江某某等人被诈骗案中有2200元流入伍某某操作使用刘某某的尾号为74827银行卡。张某某银行卡被盗窃案中有1万元流入伍某某操作使用刘某某的尾号为03666银行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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