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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武检刑不诉〔202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7**********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住重庆市江北区**广场**2022年3月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由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18日,刘某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前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将自己6张银行卡(平安银行卡号62305820********、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7********、中国招商银行卡号62148512********、中信银行卡号62177307******** 、 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331********、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4********)及手机、手机密码、支付转账密码及身份证交给他人,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3.5万元。经查,2022年2月18日,刘某某的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当日无转账记录;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平安银行当日转入金额共计82.23万元,其中长武县被害人叶某甲7.7043万元转入其平安银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叶某乙7.7万元并取得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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