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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022000********,汉族,大专文化,韶关市**院学生,户籍地与现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镇**宿舍**栋**房。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告知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开始帮助网友暴富哥(微信号:fb17****)管理多卡宝设备,为保证多卡宝正常运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暴富哥转来的人民币62100元,以80至160元不等的价格向韶关市**院多名同学购买实名电话卡200多张,然后根据微信(aa****设备群)上家的指令,调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其上家安装多卡宝的软件之后,可以远程利用多卡宝内的手机卡拨打电话。

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依据网警线索现场扣押由刘某某提供服务的:130*******、176********的电话卡号码,已经涉及河北石家庄的一宗诈骗案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的多卡宝、手机卡、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实。刘某某对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无前科劣迹,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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