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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61994********,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路**街**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启平,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9日、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6日、6月10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砀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制作多个直播软件,并通过秦某某、王某某微信朋友圈对外发布广告,出售直播盒子及源代码非法获利;2017年5月份左右,三人还共同出售直播平台卡密非法获利。另经本院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为被告人杨某某搭建“Anna”直播软件,经鉴定该软件含有淫秽文件。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砀山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现存于砀山县公安局。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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