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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1月3日、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进入名叫“上隐无敌俱乐部”的微信牛牛赌博联络群,得知通过将他人拉进赌博群进行赌博可以获得下注额返水和金钱奖励后,其在微信朋友圈等积极进行推广。2019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赌客陈某某拉入微信牛牛赌博群进行赌博,其从上家处获得返水和奖励。赌客陈某某因投入25万余某某赌资输钱无力还贷,致使其喝农药后自杀未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涉案苹果X手机和苹果6S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向本院退赃的人民币188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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