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家住四川省**市**区**乡**村**号,现住广东省**市**镇**号,农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毛某某招募做兼职,在其名下办理银行卡及电话卡交给毛某某等人使用,毛某某允诺7天给付刘某某3000元,包吃住,后刘某某配合毛某某等人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7张银行卡交给黄某某等人,由黄某某交给其同伙后上述银行卡被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为他们提供支付结算,转移赃款金额525147.17元。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赵芳损失2000元,取得被害人赵芳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从刘某某处扣押的iphoneXR手机一部发还刘某某本人。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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