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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7********,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源县**乡**村**组**号。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委托辩护人邓柳思,系四川思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期间,田某某等人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活动,雷某某帮助田某某记录、计算赌博账目,并将账目记录在笔记本上。2018年7月11日凌晨,田某某在得知其犯罪集团相关人员被抓后,打电话安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叫雷某某烧毁所记录的账本,刘某某便指使雷某某将账本烧毁,后雷某某到田某某位于**镇**村**组的出租房楼下,将所记录的所有账本烧毁。

本院认为,不起诉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规定,可以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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