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乡**村**组**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小区**栋**楼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菲律宾**博彩公司为进行赌资结算,将赌资通过河南**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开设的商户进行流转结算。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方某某的授意下,帮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理菲律宾**博彩公司开设的商户订单号及资金;在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某的授意下,帮助转移菲律宾**博彩公司商户非法数据。
经审查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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